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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李明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

很多企業主都認為,為員工投保只是為了善盡法律責任,不過,為員工福利建立起完整的保護傘,卻可增加員工安定感,並有助企業吸納人才及永續經營,若規劃得法,還可有效節稅。本周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李明殷,由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提供企業主規劃員工福利保障的建議。本版由經濟日報與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IARFC)共同企劃。

張董事長是白手起家的中小企業主,20年前在三重工業區開始他第一個工廠,十多年來幾經奮鬥卓然有成,我經由陌生拜訪,經張董同意為規劃員工團體保險以及員工留才計畫。

員工團體保險計畫的主要分成二個部分,首先為勞工保險保障不足以及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其次才是讓勞工願意長期留任的福利計畫:

在法令風險管理方面如下:

任何公司只要有員工基本上就必須辦理勞工保險,所以勞保可以說是員工團體保險計畫的基礎。勞工保險給付範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勞工保險給與分以下列二類: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企業風險管理在職業災害方面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以勞動基準第59條之規定最為重大: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如下: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須的醫療費用。職業病的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的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的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的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的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企業雖然有勞保卻在職業災害方面無法完全滿足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要求: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一款醫療補償雖然從勞工保險醫療給付可以抵充,但是勞健保醫療除外給付或不足之處仍然為雇主責任所在。

勞工保險醫療給付在法規不足之處有:

勞工保險第40條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若勞工緊急入住非特約醫院的費用差額為雇主的責任範圍。

勞工保險第41條 門診給付範圍如下:

一、 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 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 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10%。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最高負擔金額為限。自行負擔部分為雇主的責任範圍。

勞工保險第43條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下:

一、 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 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 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 膳食費用30日內之半數。

五、 勞保病房的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5%。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的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除了膳食費用以及被保險人自行負擔5%外其超過的勞保病房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以上皆由被保險人負擔的部分都有可能成為雇主之責任範圍。

另外,勞工保險第44條 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痳瘋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41條、第43條未包括之項目。有可能成為雇主的責任範圍。

第45條 第二項:住院診療的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有可能成為雇主之責任範圍。

第47條: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有可能成為雇主的責任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工資補償:

一、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的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可以抵充的相關規定有: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第36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除了前三天為雇主責任,第一年勞工保險只給付投保薪資70%,年度差額為3.6個月的投保薪資。第二年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所以差額高達六個月,都有可能成為雇主的責任範圍。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所規定之工資終結補償,勞工保險條例則毫無抵充之處。更何況國人投保薪資普遍以多報少的差額,以及工資超過勞工保險最高投保薪資的部分也有可能成為雇主的責任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三款: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許多企業主誤以為一般傷害保險即可補償勞工職業災害殘廢補償,其實兩者大不同,因為勞工保險殘廢標準表規定範圍極為細分高達將近200項(勞保殘廢等級共分15級196項),而一般意外保險從過去舊制殘廢等級表總計有六等級28項,新制殘廢等級表改列為11等級75項。兩者相較一般傷害保險實在無法完成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三款殘廢補償的責任,相對於此更進一步證明員工福利風險管理必須專業規劃。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第四款死亡補償:

相較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的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40個月。

第65條: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的順序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對於遺屬津貼的順序第四、第五加上了專受其扶養的門檻,致使雇主的責任範圍放大,員工團體保險風險規劃更須補強此一細節。

一般來說,勞保的保障範圍較大,但對民眾的保障卻不見得足夠。勞保的理賠金額是以投保薪資日數給付,現行勞保投保薪資分為22級,月投保薪資最低為1萬7,280元,最高為4萬3,900元,換算為日投保薪資在576元至1,463元間。

可惜,這般保額並不足以應付醫療需求,以台北市來說,像台安、中山、國泰等醫院單人房從4,000元起跳、兩人房至少也要2,000元,台大、長庚等醫學中心,單人房則從2,500元起跳、兩人房也至少要1,200元。

社會福利制度對民眾的保障有一定限度,以勞保而言,只能視為上班族基礎的給付保障;公司團體保險建立於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勞動法令(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的環境給予員工更進一步的安全規畫。

雖然政府積極推動各項社會福利,相對民眾的保障需求仍有一定缺口,企業以營利為目的,絕對無法滿足所有員工的需要,員工想要更好的福利得自己另外規劃。團體保險同時提供自選方案就是在此需要之下的因應之道。

一般上班族只會想到賺錢、投資,卻忽略「保障」的必要性,以理財金三角而言,最下層就是保障,一如蓋房子必須打好地基。經由團體保險自選方案的安排可以借由團體的力量增加員工福利於無形。

「沒有責任就不需要保障了!」企業主為員工的基礎在於投保的責任是為了保障員工及其家屬的經濟生活水準,當然法律的規定一定要先行安排。為員工建置一套完整保障,可分為三大區塊,一是保障,其次為侵權及民事責任,道德責任,最後則是留才及節稅。

筆者服務的張董事長轉介紹一個風險管理個案:

B公司業務經理陳君於96年8月17日為了公司業務與客戶洽談生意後,回家途中發生車禍死亡。據警察機機構查告:陳君於96年8月17日23時10分駕駛小客車於新竹市西大路路橋入口發生事故,經抽血換算酒精濃度為1.70mg/l(超過標準值0.25 mg/l)。陳君車禍死因為:頭胸部挫傷,胸腔內出血以致身故。

陳君為公司高級幹部B公司亦曾為陳君投保500萬元意外傷害保險,可是當事故發生時依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除外責任(原因),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為陳君事故係酒後駕車所致(血液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B公司為陳君所投保意外事故保險無法理賠。B公司基於陳君事故前仍為公司應酬以致,在申請勞工保險死亡給付時乃以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經勞工保險局核定後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18條: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 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 酒醉駕車者。

七、 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 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駁回職業災害改以普通傷害死亡給付。B公司很有心為員工規劃團體保險福利,當事故發生時無濟於事,就連日常被強制規定投保的勞工保險也無法以職業災害申請較高給付。

團體保險建立在勞基法的基礎增加團體人壽保險的福利在於民事以及道德責任。員工為了B公司應酬交際致使酒後駕駛發生事故。酒駕違法傷害保險無法理賠,企業主明知員工是為了B公司而有之事故,縱然排除法律責任亦難免道德賠償更何況其他員工的向心力。所以企業主的員工風險管理策略用團體保險規劃,不能僅以傷害保障,否則美其名曰平安保險事實上將因保障不足而漏洞百出。

完善的風險消化方案必須建立在企業風險的完全補償以及員工工傷病的整合規劃。企業風險的完全補償得以現有產壽險公司的僱主責任保險及勞動基準職業災害合約來提供解決辦法。其費用以產險公司較具競爭優勢,更何況雇主責任保險本非人壽保險公司的營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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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而言已說明,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
二、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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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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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芳/臺北報導
 未來在中小學及幼稚園內發生營養午餐中毒、電梯故障、校園意外事故等,都可獲得理賠。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宣布,從二月一日起,全面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單一事件最高可理賠兩千萬元。這項措施除保障校園內的公共安全外,更可減輕校園意外事故發生時造成的索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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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0 記者:呂雪彗 來源:工商時報

經建會已推估至2051年台灣65歲以上老人人口將達695萬人,占總人口數35.5%,自99起政院將積極推動長期照護保險法立法通過,並擬先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處,積極展開相關籌辦工作。

衛生署的醫療照護產業白金方案,針對台灣人口轉型研議很多主軸策略。台灣人口已由高出生率與高死亡率轉移到低出生率和低死亡率過程,高齡化社會相對帶來的少子化問題,生育率又持續下降之際,人口金字塔已漸呈現倒三角形,社會照顧資源的問題也就無所遁形。

衛生署指出,2006年我國65歲以上的老人人口已占總人口數之9.74%,且自從1984年起生育率就低於替代水準,逐漸轉型到低出生率的階段;經建會已推估至2051年台灣65歲以上老人人口將達695萬人,占總人口數35.5%。

這些統計數據正顯示我國正逐步面臨因人口老化及少子化所衍生新醫療問題,也將對目前公共衛生及醫療體系帶來嚴重衝擊,強化長期照護系統,勢必成為醫療體系重要課題。

除了10年長照計畫,政院仍持續推動外,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立法,為今年重要課題之一。我國正處人口快速老化階段,未來醫療與照護成本將大幅增加,政府決定及早因應,由政府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結合民間力量,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建立,讓失能而需被照護者,在獲得完善的照護時,透過社會保險自助互助作為,減輕個別家庭負擔。

政院已核定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以經建會規劃為基礎,協同相關部會積極對外溝通,廣泛聽取意見,研擬相關保險法案內容及條文。同時將同步展開籌辦工作。在長期照護保險籌辦同時,衛生署照護處將繼續協同內政部,積極調整與落實「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持續發展長期照護服務輸送及管理體系。

籌備工作包括推動長期照護保險相關法規研訂、發展失能給付等級評估工具、訂定保險支付標準、規劃承保作業、計算保險財務、開發相關作業資訊系統、照護服務特約事宜準備,並於開辦前完成保險人籌設。

為使保險能順利開辦,其他重要配合事項亦將同步推動,包含長期照護相關基礎調查、相關團體之溝通與協商、建構長期照護保險之人才培育計畫、政策宣導與議題回應等。

此外,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為前提下,將發展台灣智慧醫療服務,加速推動醫療院所醫療作業資訊化及病歷電子化,以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與病人安全;並發展健康資訊技術促進院際電子病歷互通整合,以減少病患重複檢驗檢查及用藥情形,提升醫療資源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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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2 來源:clip_image001

針對想要擁有完整保障卻又預算有限的年輕族群,宏泰人壽特別精選低保費、高保障的商品組合,推出「保到寶商品組合專案」,訴求以平易近人的保費即可輕鬆擁有定期壽險、意外傷害保險、住院日額醫療、意外傷害日額醫療、實支實付醫療、意外傷害醫療限額等六大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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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2 記者:陳瑩欣、林巧雁 來源:蘋果日報

看中美元升息優勢,荷銀以相關外幣定存年利率加碼最高2.5個百分點吸金;國泰、富邦、新光、南山與大都會人壽等多家公司則是以美元保單搶市;民眾可透過相關商品抓緊美元走揚契機。惟業者坦言,美元強弱受升息影響,投資必須注意。
大眾銀協理孫承梅說,防止台幣貶值資產縮水,可考慮在台幣貶值時相對升值的美元資產及少量布局替代美元歐元。

荷銀推外幣定存加碼

荷銀推外幣加碼專案,不必綁任何理財商品,就可適用利率加碼。荷銀指出,這項專案需匯入兩筆新資金定存,其中A組基本貨幣為新台幣或美元、B組高息貨幣則是澳幣或紐幣,可從A、B兩組任選一貨幣定存,其中一個幣別按一般牌告利率計息,另種貨幣可加碼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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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2 記者:曾鈺庭 來源:保險博聞網

台灣人壽針對0歲至未滿15足歲之兒童族群,推出年繳型終身醫療險。這是一張兼具醫療及保本概念的終身醫療保單。提供了無理賠增額保險金,最高可增值至50%,而且還不計入2,500倍的總醫療限額。

台灣人壽指出,針對家長對孩子的不同需求,特別推出A型及B型兩種,A型主要是提供完整的手術醫療給付,B型則是定位為加強全民健康保險的入門商品。二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手術醫療給付項目,A型是依據不同手術項目提供不同日額倍數的保險金,最高可給付到投保日額的50倍;而B型則是依門診手術或住院手術的不同,提供定額給付。

最特別是,不論A型或B型都提供了無理賠增額保險金,最高可增值至50%,而且還不計入2,500倍的總醫療限額。寶貝安心終身醫療保險的繳費期間可依父母的需求,分別以10/15/20年期做繳費,投保日額為500元~3,000元,可說是相當的彈性。

台壽指出,這張針對未滿15足歲的安兒終身醫療保險,不僅提供醫療保障,而且還是保本型的醫療險主約,可以依客戶不同的需求自由搭配附約銷售。無論是選指針手手術設計的A型或是以補強全民健保的B型商品,都是相當實惠的醫療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多,又不用擔心醫療險用不到會浪費錢,加上可依不同需求搭配附約商品組合,是一張符合兒童族群購買的健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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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2 記者:洪正吉 來源:中國時報

三月一日起,汽機車強制責任險費率將調降,平均總保費可調降約九.五%,一年保費最多約可省兩百元。金管會也提醒汽車族,只要前年度無肇事理賠,次年度都可享強制車險保費減免優惠。

金管會表示,三月開始實施的汽機車強制責任險費率調降方案,汽車整體調降十一.二%,機車整體調降七%。

以男性自用小客車的強制責任險為例,原本一年總保費一六九七元,調降後可省兩百元,降幅達十一.七九%,女性自用小客車也可從一五九一元減少一八二元,降幅達十一.四四%;普通重型機車一年期保費七一二元,可調降四十六元,降幅六.四六%。

三月開始,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也將從原先最高一五○萬元,提高至一六○萬元,而傷害醫療費用維持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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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2 記者:孫中英 來源:聯合報

景氣回溫,投資型保單重返市場。壽險業者指出,今年投資型保單有3大特色,包括「精選基金加推薦組合」對上「代操市場」,而想要維持獲利、不想虧本的投資人,可考慮「附保證型」投資型保單。

壽險業投資型保單銷售量最大業者是安聯人壽,今年投資型保單策略,除了主打「附保證型商品」,還有「推薦組合」贏取保戶信心。

中國人壽在去年合併保誠人壽近萬名業務團隊及9成資產,取得原先保誠人壽投資型保單銷售量,1月初一口氣推出5張「精選基金」投資型保單。

投資人審慎保本機制夯

英傑華集團與第一銀行的組合,是銀行保險通路新的生力軍。第一金人壽去年新契約保費收入,7成來自投資型保費,今年將推出代操型投資型保單,及附保證新商品。

第一金人壽總經理林元輝指出,去年起,投資型保單紛紛加入保本或附保證機制,這些概念會延續到今年的投資型保單市場,主要是投資人現在仍然相對審慎。台灣人壽及安聯人壽也考慮推出附保證投資型保單。

有「保證」的成本比較高

安聯人壽表示,「附保證」機制的投資型保單,是幫投資人考慮市場波動,若市場下跌時,投資人剛好要出場,沒有保證的投資型帳戶可能會出現虧損,有「保證」的帳戶,會有最低保證給付。

林元輝指出,「掛保證」的投資型保單,在美國及日本市場相當風行,例如日本人多會買一張「保證終身提領」保單,一直領保險金給付到生命結束。

台灣也有多家壽險公司推出「保證型保單」,保證型態包括保證最低死亡給付、保證最低滿期給付、保證最低提領給付及最低累積給付。但要加收保證費用,有保證的投資型保單相對成本比較高。

代操型保單 PK精選基金

今年投資型保單市場,也可能出現「代操型保單」與「精選基金」大戰。

投資型保單標榜保戶自己操盤,金管會已核准「全委託帳戶」,即「代操型」投資型保單,壽險公司會多收一筆代操手續費,由專業人士負責操盤。

宏利、全球、國泰人壽將推出代操投資型保單。宏利人壽協理李淑富指出,很多投資人發現市場變化,要轉換投資標的時,可能為時已晚,代操型保單授權操盤者在一定程度中,幫投資人因應市場變化轉換投資標的,對市場變化的反應會更快。代操手續費各公司收費不一,每個月大約是保費的千分之1到千分之2.5。

代操型保單由專業操盤

中國及安聯人壽則認為,代操型保單的「基金標的」都很大,與其選擇代操型保單,被壽險公司多收一層費用,還不如自己操盤。

安聯人壽也表示,若選擇代操型保單,客戶會失去投資主動權,違反投資型保單的原意,且代操型保單,改由專業人士來操盤,投資組合的「透明度」沒有自己操盤來得高。客戶可多考慮壽險公司推出的「推薦組合」標的,因應市場變化來做調整。

林元輝則認為,代操型的投資型保單,可看做是壽險公司的一個加值服務,強化保戶對投資的信心,代操型保單也會主動設立停利停損通知等。

8成客戶 不致課到稅

今年度投資型保單,還有一個變數,就是課稅問題。但林元輝表示,因為課稅門檻極高,至少8成以上的投資型保單客戶不用擔心自己會被課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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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2 記者:呂雪彗 來源:工商時報

開春第一天,行政院今(22)天將加速趕工審議保險業及證券業兩岸往來許可辦法,詳訂陸資證券及保險業來台投資將開放設辦事處、子公司或分行及參股等途徑。目前已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保險證券門檻條件,主要參考陸資對外資之規範,傾向從嚴訂定來台門檻,屆時保險業可能僅中國人壽一家可拿到來台門票。

一旦政院今天初審拍板,可望在2月底前核定,金管會將同步公告銀行、證券、保險等3項兩岸往來投資規範,讓各業同步起跑。

據了解,農曆年前,金管會高層曾與陸委會等跨部會高層展開保險及證券業開放規範協調,為符合總統馬英九所說的兩岸金融初期往來開小門,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證、保金融業門檻條件,已略作調整。

相關人士表示,大陸證券及保險業對台灣並無太大競爭力,對大陸保險業、證券業來台參股並未禁止,開放來台途徑包括設立辦事處、子行或分行及參股等。

相關高層指出,這次對陸資來台投資證、保等金融業,考量大陸對外資開放程度,例如保險業有所謂「532」條款(總資產達50億美元、成立30年、辦事處成立2年以上),對證券業設有投資金額限制,開放幅度比原金管會第一版範圍限縮,在資格條件門檻限縮後,大陸證券業及保險業來台家數僅少數幾家。據官員透露,若以此限制,大陸保險業可能僅中國人壽一家符合資格。

高層人士說,金融業比製造業複雜,因錢有四隻腳,變化多端,開放決策必須更周延,先開小門,再逐步將門加大。

財金官員指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證券業方向與外資差不多,必須具國際經驗,也有投資資金限制,但有些涉及雙向對等開放需談判,因我方設定門檻條件所劃的紅線,只是我方內規,一旦大陸不同意,勢必要透過ECFA談判取得共識。

至於保險業,金管會在辦法中明訂陸資須先來台設辦事處2年,才能升格為分行。高層說,大陸保險業若透過設分行或子行來台經營保險業效益未必很大,參股是最快方式,我保險業有30家,若參股上市櫃公司,股權不能逾10%,若參股非上市櫃保險公司,金管會希望在條文保留彈性空間,不會訂死,以利為ECFA協商預留空間。

高層說,我方希望保險業登陸投資不受合資股權各半之限制,合資對象不要1對1方式,希望可1對2,如此我保險業才能掌控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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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兒童保單新規範上周上路,外界對相關規定仍有許多疑義,甚至有社福團體擔心找不到保險公司承保旅遊平安險及意外險。

金管會7日表示,責任保險中對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仍有給付,民眾到餐廳、遊樂場所等公共場所消費時,仍可留意是否有相關保障。

立法院日前才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未來兒童保險人必須年滿15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

有媒體報導社福團體指出保險公司在契約修正前,暫停販售所有未滿15足歲的團體旅遊平安保險與意外險。

金管會昨天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金管會強調,責任保險並不準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因此責任保險中所稱第三人並未排除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保障範圍不受影響。

金管會指出,市面上銷售的責任保險種類相當多,一般均提供殘廢、死亡及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因此,消費者在進入特定場所消費或參加各項活動時,可詢問業者或主辦單位,是否已購買相關的責任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例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區及民宿經營者,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

但是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理賠基礎,也就是說,是業者有賠償責任時才會提供理賠,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的投保目的及性質不同。

金管會並表示,其他法律明確授權明定需投保的保險,如學生平安保險等,也不受這次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影響。

根據新修正的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死亡給付無效,只能退還保費並加計利息

金管會表示,因傷害保險也準用,因此,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險)保單,15歲以前不能含有身故給付,但是在殘廢及醫療方面的保障則沒有限制,仍然可以視實際需要投保相關的保險商品,民眾也可透過購買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等商品補強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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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收信平安!

近些日子來,大家都平安、健康嗎?保險法第九條說明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保戶)的利益,洽訂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的人。為了擴大服務範圍並規劃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Jimmy選擇加入了集大多數保險公司產品之菁華且由家族長輩所投資經營的新立保險經紀人公司

達賴喇嘛曾經說過的一句話:意外與明天,不知何者先到人的一生,隨著生、老、病、死、殘、退休的推移變數太大,任誰也拿不準何時將會產生那些的需求,所以達賴喇嘛說的這句話除了點出人們面對風險無常的無奈之外,最重要的是提醒我們還要去規避風險進而有效累積資產(有形與無形)才有其積極正面的意義。

親愛的朋友,突發意外之情事您我都無法預知,其事故全是因個人無心或不注意之過失而產生,既使事前我們已做好教育訓練,但是事實證明我們僅止於能做到降低風險而已。所以如何做好事前的避免,事中的抑制,以及事後處理的準備就更顯重要了。在此提供您一個好消息,新光金控與本公司合作已於近期推出雙安護師專案獻給全國的教師們(含安親班、幼兒園的教師『作育英才交給您,護師雙安給新立保經』)其內容包含下列四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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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雙安護師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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